2005年1月第13卷第1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IENCESJan.,2005V01.13No.1敬重黄河生命倡导河流伦理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儿女应该尊重黄河,与黄河和谐共处。以敬重黄河生命为契机,我们更应倡导河流伦理。河流伦理与环境道德具有浓厚的思想渊源与物质基础,振兴河流伦理,倡导环境道德,也是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途径。关键词:黄河;生命;河流伦理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1-0108-06目前,曾经水量丰富的黄河流域已经变为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区域,水多(指洪灾)、水浊(指水土流失)、水少(如黄河断流等)、水脏(水污染)等水资源问题或水资源危机,已经构成黄河流域乃至整个中国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黄河流域严重的水土资源流失,被称为中华民族的大动脉在流血。黄河断流、变污等多灾多难被称为“中国之忧患”。面对黄河流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2l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机遇,忧患意识和进取精神很强的中华儿女都在思考:如何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黄河水资源问题的原因很多,而缺乏黄河文化修养、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则是其中一个深层次的根源。中华民族只有将维持黄河健康生态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用自己的所有聪明睿智和果敢行动去捍卫黄河的健康生态,一条永远汩汩流淌着健康血液的、充满生机的黄河,才能更好地为中华民族服务。一、黄河富有强大的生命力。黄河儿女应该尊重黄河。与黄河和谐共处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它不仅给了我们先人以物质的生命,而且赋予了我们群体以文化的生命,创造出独一无二的精神识别系统,从而使我们自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对于黄河,包括黄河流域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国人都应该深刻认识和承认黄河所富有的强大生命力,学会尊重黄河、与黄河和谐共处。首先,我们应承认和认识黄河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我们说黄河具有生命力,主要表现在黄河具有如下生命能力:一是水的持续生产和再生能力,即黄河可以自然地、有规律地、持续地产生水并再生水;二是自然流动能力,即维持河流自然水循环的能力,保证河流连续而有效的自然流动的能力;三是自然生长能力,即自然养育一定量的水生生物(包括水草和鱼虾等)并维护水生态系统平衡的能力;四是供水能力,即自然公平地供应水资源的能力,包括人类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五是自然造的造景能力,即培育和维持流域湿地、盆地、河口土地和河流自然景观的能力,包括依附于河流和滨海的生物系统、河口淡水湿地和河道内湿地等;六是排洪能力,即排泄洪水的能力,包括河槽的过洪能力和堤防的抗洪能力;七是排沙能力,即排泄泥沙的能力,包括河槽的过洪能力和堤防的抗沙能力;八是承载能力、纳污能力、净化能力,即承载一定的污染物、抵御一定程度污染和净化一定量的污染物的能力。河流生命的核心是水,命脉是流动,关键是河流生态系统的自组织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维持黄河的健康生命就是要维持黄河的生命功能,这是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等各项工作长期奋斗的最高目标。其次,我们应该承认和认识黄河所具有的极高的价值,它以其乳汁般的流水哺育着黄河的“芸芸众生”(这里指鱼、虾、水草等)和黄河流域的中华儿女,它滋润九省土地,浇灌黄土高原、绿化中原大地,既富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又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黄河是黄河流域生命的发源地和载体,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发祥地。一旦黄河自身生命系统发生危机,以河流为依托的其他生态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使黄河为全流域及其下游收稿日期:2004—12—08作者简介:蔡守秋(1944一),男,湖南东安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108?万 方数据沿黄河地区庞大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提供持续支撑,应该维持黄河自身的健康生命。从哲学角度看,“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命题反映了河流的客观存在性及其价值。水是生命之源,河流可以涵养植被、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美化景观,保证各种生物链条的正常衔接和平衡,促进生态功能的优化和加强,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一条河流的生命停止了,这条河流流域的其他生态要素的生命也将陆续停止,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繁衍生息的生命力也将逐步衰竭。‘“河流生命和河流伦理”的新理念,揭示了一种新型的人与河流的主客体关系,这就是人与河流协调共生、和谐发展的关系,表达了人类对河流及其健康生命的尊重,强调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有利于遏止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系统的修复,有利于人们重视生态用水,确立生态用水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维持黄河的文化价值。黄河以及由其繁衍出来的黄河文化,如同维系所有中华文明脉络的主干,黄河健康生命的消失将使中华民族的心理认知失去最基本的参照坐标,将使中华民族的文化失去最具风采的一章。讲究河流伦理、维系黄河健康生命,就是维系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黄河文化,就是保护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华夏文明。再次,我们应该承认和肯定黄河的生命力可以观察、监测和评价,黄河的价值可以计量。黄河的自流能力、河道生态维护能力、水体自净能力、排洪能力、输沙能力、湿地维护能力、洪水造床能力等生命力都可以观察、监测和评价。如果说黄河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黄河流域社会的繁荣是衡量黄河生命力旺盛的主要标志,那么维持黄河“芸芸众生”(这里指鱼、虾、水草等)的最低流量、最低水位、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水文标准,则是判断和评价黄河生命力的主要标准。黄河流域从源头源源不断地输送着淡水,滋润着流域内的生命,就像是人体中的血管把氧气和营养随血液送到人体的各个部分。通过建立在黄河流域的各级水文站、水质监测站和各种勘察调查活动,人们可以对黄河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观察、监测和调查,可以为黄河把脉诊断,能够向人们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种有关黄河生命活动的情报和信息。黄河水利委员会已经提出判断黄河生命的四条标志,即“堤防不决口,河道不断流,水质不超标,河床不抬高”。“四不目标”中每一项都可以由黄河水文站和监测站进行监测诊断。通过各级黄河水文站和监测站的工作,我们可以随时掌握并聆听黄河生命的脉动,对黄河生命的健康与否作出正确的监测诊断,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把黄河生命维持在健康状态。我国黄河流域的发展历史是对黄河强大生命力的最好说明:第一,黄河强大的生命力的最佳表现是黄河流域对中华民族贡献的源源不绝和无可估量。黄河流域是中国陆地生态系统较富于多样性、自然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之一。黄河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伟大摇篮和基地,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和未来发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黄河流域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摇篮、现代文明的重心、未来文明的基地,一直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和关注,一直是中华民族重点开发的区域。在进入21世纪之后,作为全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第二,黄河持久的生命力的突出表现是其与中华民族相伴的发展史。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既涌现了许多惊天动地、造福万代的防洪治水工程,谱写了诸如大禹治水和小浪底水库等丰功伟绩,也创造了源远流长、驰名海外、丰富多彩的黄河文明和黄河文化,还经历过并继续留下了黄河决堤、大水、断流等无数“水患无穷Et”的遗憾。第三,一百多年来,由于日趋严重的人类活动的影响,黄河生命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削弱和挑战。目前流域内经济社会Et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一再突破黄河生命的维持底线,使黄河受到断流和决口的双重威胁;人与河争水、争地的局面越来越严峻,成为影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大制约因素。黄河在污染、堵塞、萎缩、断流、断航和干枯,黄河流域在“流血”、“流泪”、“酸化”、退化、贫化、无林化、发大水和闹大旱,黄河流域在出现人口、水、资源和能源等危机,不断地传出水荒与水灾、水污染与水紧缺、水纠纷与水争斗等信息。20世纪以来,黄河的生命正在受到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严重影响。人们从喜忧参半的黄河流域发展进程发现,近、现代工业化的历史是一部征服、统治包括黄河在内的自然环境的历史,这种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自由”、“人类压倒自然”作为首要价值观念的不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式使人类饱尝了“先污染(破坏)后治理”和不可持续发展的苦果,传统的不可持续的黄河流域发展方式不仅在制约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而且在破坏黄河流域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和基础。要保障黄河的生命健康和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四,黄河正在呼唤黄河儿女以人道的态度对待自己。以往的中国在黄河流域开发治理过程中习惯于采取行政命令和工程技术手段,主要单纯依赖“圣明天子”、李冰式的贤明人物和黄河大堤、大坝等工程措施,很少采用文化、伦理和道德手段,甚至有的“强者、能者和贤者”也视黄河为洪水猛兽或“客体物”,不尊重“黄河母亲”的生命、价值和尊严。正是这种“重人轻河”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使得发源于黄河的、拥有几千年文明的中国很难找到尊重黄河生命的河流伦理的生存发展空间,许多开发、利用、保护黄河流域的方略、措施、经验和制度往往随“明君”、“圣人”的作古而作古,根本谈不上什么黄河流域的永续发展。要从根本上扭转黄河流域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除了继续采用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应该通过文化、道德和法律建立有利于大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风气、体制、机制和法治秩序,特别是发展与生态社会相适应的“水生态社会”、“水生态文化”和“生态水”、“社会水”观念,倡导河流伦理、提倡环境道德,形成尊重黄河生命和黄河价值以及人水和谐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只有这样,才能让古老的母亲河焕发生机,更好地造福中华民族。面对黄河开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创造性地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新理念,这是人与黄河关系领域中的一次新的认识飞跃,也是坚持人水和谐共处发展观的集中体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黄河(自然)的辩证关系,坚持和实现“人与黄河(自然)和谐?109?万 方数据相处”,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解决黄河治理开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河流伦理与环境道德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物质基础目前我们所倡导的河流伦理和黄河道德具有深厚的物质基础,它是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在黄河流域的具体化和特定化。目前,流行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一直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只是进入本世纪以后道德才真正发展到调整人与自然或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阶段。从道德调整的主要对象的层次和总体发展而言,上述认识基本上反映了道德发展的概况和过程。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许多人把当代严重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工业革命二三百年来的发展模式是“人类解放论”,是以“人类自由”、“自由压倒自然”作为首要的价值观念的。一些科学家认为,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一些哲学家开始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的生态哲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方向。我国从政策和法律上承认、规定环境道德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记得笔者在《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发表《应该提倡环境道德》一文时,许多人曾认为这是一个新问题。上海《文汇报》1981年8月20日在《探索之窗》专栏介绍了《应该提倡环境道德》一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但直到80年代末,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才开始逐步推行环境道德。我国《环境保护法》(1982年12月)第六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规定,则是社会流行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一道德格言的法定化。在1996年3月16日《中国环境报》上,时任全队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的曲格平在其撰写的《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一文中指出:“我认为,地球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类需要依靠信念和自律在地球上持续生存与持续发展,广泛的共同的道德常常比国家法律更加有力量。”“地球道德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当今世界面临的全球性的严峻挑战需要地球道德协调解决;而如果没有地球道德,人类的未来将增加贫困、冲突和灾难。”在2002年的世界环境日(2002年6月?5日)这一天,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发行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教育部组织编写的《环境伦理学》(由裴广川先生主编)一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该书的序言中指出:“《环境伦理学》将作为大学教科书使用,这尤其令人高兴。因为今天的莘莘学子,将成为明天社会发展的决策者和执行人,他们目前的环境伦理将影响他们未来的环境行为,而他们的环境行为将在极大程度上决定或者改变人类的未来。因此,促进环境伦理道德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年人中间的广泛传播,对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发行,无疑将促使环境伦理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重要的是,它还将在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一种先进的文明和新的环境价值观的逐步形成。”生态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反映。实践说明,人类对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沿螺旋式的线路前进的。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主要有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三种理论派别,主要包括将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动物的动物解放伦理学和动物权利论、将道德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存在物的生物中心论伦理学、将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所有存在物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中心论伦理学。环境伦理的不同派别代表了人类环境道德的不同境界,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中心境界、动物福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生态整体境界等。这些不同境界具有不同的理论优势和合理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目前,各种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正在走向整合,建立一种同时包含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合理成分的,既开放又统一的环境伦理学,即建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道德目标的环境伦理思想体系是大有可能的。河流伦理的基本出发点是承认河流具有生命,并且尊重和维护河流的生命,这种观点可以从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中找到理论渊源。法国学者,1952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艾伯特?斯韦兹(AlbeaSchweitzer,1875—1965,也译为阿尔伯特?施韦泽、史怀泽、施韦兹),被认为是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尊重生命的伦理学的创始人。他于1919年第一次阐述了“敬畏生命的原则”,认为“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据说,1915年9月的某日,他在非洲奥戈维河乘着一条小船逆流而上,坐在甲板上思考一个困惑他多年的问题,即“伦理体系最坚实的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突然,“敬畏生命”这个词意外地涌上了他的心头。“敬畏”一词的德文(Ehrfurcht)意义是在面对一种巨大而神秘的力量时所产生的敬畏和谦卑意识。根据该词的意义以及他对印度和中国的伦理训诫的研究,斯韦兹构建了一套以每一个生物都具有的“生存意志”为基础的价值理论。他于1923年出版了《文明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全面提出了尊重生命即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他指出,根据过去的伦理学,道德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只对人讲道德,是只处理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是不完整的。生命是神圣的,所有生命是休戚与共的整体,所有生命都具有生存的愿望,我们要尊重这种愿望。他在1963年进一步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由于斯韦兹在这一领域的卓越贡献,他于1952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并享有“非洲之子”的美称。河流伦理是一种强调生态系统、生态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伦理观,相对于维护某个河流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如河流中的一条鱼、一棵水草、一片水域等)而言,河流伦理更重视和强调对整个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维护,这可以从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中找到其理论源渊。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奥尔多?利奥波德(灿dolzopold,1888-1984,又译为莱奥波德)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现代环境伦理学之父”或“开路先锋”、“现代?110?万 方数据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真正祖师爷”、“一位创造了一种把所有自然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都包括进伦理体系中来的伦理学范式的作家”…。利奥波德所写的《大地伦理学》被认为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论文,是“开创伦理学新纪元的文章”(H?劳尔斯顿语,1986年)。他发表的《沙乡年鉴》阐明了地球上所有存在物都有资格成为道德对象、具有道德权利的观念。他认为:人类的第一代伦理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摩西十诫”;第二代伦理调整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例如“黄金律”,旨在使个人与社会相协调;人类伦理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土地伦理的出现,所谓土地伦理就是把原来伦理中的“社会”概念扩大到包括土壤、水体、植物、动物或者它们的集合体的伦理,人与其他生命物种一样都是大地母亲的孩子”]。利奥波德倡导的环境伦理学,是现代生态中心论或整体主义伦理学伦理意识基础,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工具,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目前,“要保护环境”,“必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实践证明,不讲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造成当代环境问题、人与环境失调的一个重要原因。倡导生态伦理,形成群众性、社会性道德风气,是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方法和手段。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是搞好环境保护的基础和根本保证,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则是提高环境意识的无形的力量。倡导和普及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加速形成尊重河流(自然)的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对于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资源环境法制观念和资源环境政策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爱护黄河(环境)、保护黄河(环境)、参与黄河流域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的最重要的思想渊源;他关注的是物种、生态系统、环境或“大地”,特别是把物种和生态过程整合为一个整体的地球生态系统。他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有机个体在重要性上总是低于他所说的“生物共同体”。人们引用利奥波德最多的一句格言是他在《沙乡年鉴》中封笔的那段话:一项使用大地的决策,“只有当它有助于维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才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整体,判断人类行为善恶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自然的和谐、完整、稳定和美丽;人与自然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因此要尊重自然生态过程持续存在和繁衍生息的权利;当我们把大地看做是我们所归属的共同体时,我们就会开始带着爱和尊重去利用客观存在。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相信,“一种具有生物学意识的健全的伦理”应当更看重物种和生态系统,而不是个体:“生态系统的过程是某种压倒一切的价值,这不是因为它与个体无关,是因为过程既先于个体性而存在,又是个体性的创造者。”因此,系统或一般意义上的大自然是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和人类义务的对象②o三、倡导河流伦理,提倡环境道德,是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开始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非常重视生态伦理、环境道德的伦理指导和舆论推动作用,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已经对我国的资源环境法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资源环境法制工作在吸收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方面已经取得某些成效。关于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对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在黄河流域-R-,寿0除害、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针对黄河流域而言,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主要解决正确对待黄河(自然)、保护黄河(自然)的认识问题,流域经济主要解决流域开发的效率问题,流域法制主要解决黄河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效力问题。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现代伦理道德的一个新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大众化武器,是可持续生存、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的有力、有效地保护和改善黄河(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具有根本的、深远的影响和作用。(二)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原则和规则,对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形成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并且具有上升为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巨大潜力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中的不少原则对环境资源法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对环境资源法制秩序的形成,具有长期作用。例如:(1)和谐相处原则,即“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发展不得危及其他物种的生存,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原则。追求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是人类活动的共同价值选择和最终归宿。(2)协调发展原则,又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目前已发展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即“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与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源泉,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矛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全过程。因此,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是环境伦理追求的目标。所谓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解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与自然界有限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合理协调人类社会与周围环境的物质交换,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再生产。(3)尊重大自然的原则。该原则又称热爱大自然的原则,即“热爱自然和自然美,尊重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和延续性,维护大自然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多样性”原则。环境道德将仅仅面向人类自身的价值观扩大到大自然,承认包括动物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承认生物不同物种之间在它们相互依存这种意义上有平等的价值和平等的生存权利,承认生物界不同的物种之间存在着价值大小和高低的差别。从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看,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永恒的主旋律。生命是值得尊重的,人类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因此,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师法自然、维护自然的完整和多样,不再把自然作为剥削、统治的对象,而应该将其视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和伙伴。(三)环境资源法律与河流伦理、环境道德相得益彰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有生命力的法律都建立在一定伦理和道德基础上。在包括各部门法学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学理论发展史上,道德和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1】1?万 方数据现代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资源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资源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当代环境资源法存在着一种借助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认识解决问题、将一些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将一些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道德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生态伦理、环境道德逐渐进入环境资源法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环境道德规范不断被法定化,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不断被道德化。这使得环境资源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的支持,环境资源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生态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环境资源法更易于实施。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是,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道德规范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中。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之所以能够相互转化,主要是由于它们都具有普遍适用性、都含有“义务性”规范,义务是促使环境道德义务上升为环境资源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1条规定:“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Et本《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1973年)明确提出:“为了使自然资源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我国每个公民养成珍惜自然资源和自觉地保护与保全自然的习惯,应当积极地在学校和社会上进行环境教育,以使公民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对自然有更深的爱和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瑞典《自然保护法》(1964年第822号,1991年修改)第1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依法进入土地的权利。必须正确地对待自然。”《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条(基本理念)规定:“通过提高环境质量,保全营建舒适的环境,保全维持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均衡,这对国民的健康和享有文化生活以及国土的保全和长久性的国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民应努力维持、营建比以前更好的环境状况,在进行所有利用环境的活动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全,从而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有恩泽,同时让未来的下一代能够继承,这就是该法的基本理念。”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中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在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使用“享受或享有环境恩泽或恩惠”这种生态伦理语言,实际上是把大自然和环境拟人化,是在歌颂大自然对人类的恩惠,是用环境道德的说教来阐明环境资源法的基本道理。实践说明:环境资源法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环境道德风气的形成和环境道德水平的提高;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有环境道德这种思想基础;不讲环境道德,是造成环境意识落后、环境资源法制观念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形成群众性、社会性的环境道德风气,是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高环境资源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共修环境道德,是治理环境公害、保护地球家园、克服生态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只有将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与河流法结合起来,将某些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通过《黄河法》促进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既保障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推广,又保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黄河法》。(四)将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与黄河流域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是建设黄河流域法治秩序、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生态伦理学认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本质是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利的侵犯和剥夺的反人道主义行为,主张把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维护基本人权,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必要基础;主张人人负有为人类整体利益和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和义务;谴责和抵制那种贪图私利或眼前利益而制造、转移污染的反人道主义行为;主张把人类的伦理观、权利观扩展到自然界中去,承认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自然物均有生存或存在的权利和价值,倡导人与自然建立和谐的伙伴关系。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资源法的鲜明特点。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只有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黄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人与黄河和谐共处的黄河流域法治秩序。具体地说,实现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法治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有一套良好的黄河流域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应该体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符合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正确协调人与水(自然)的关系,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与黄河(自然)和谐共处。“正义”历来被法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环境资源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公平”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环境公平”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代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不同区域之间的人的公平(区际公平)、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公平。二要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即要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资源法治区别于环境资源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三要树立包括《黄河法》在内的环境资源法律的权威,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所有的执法者和守法者应该从心灵深处具有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意识。四要形成环境资源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与提倡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引起了法律的绿色革命,促进了环境良法的制定。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中国,在报刊、领导层和法学界谈论动物、自然体的权利和主体资格,不是被扣上资产阶级思想的帽子,就是被讥为幼稚、可笑、无知和愚蠢。但是,在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影响和推动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这种?1】2?万 方数据情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少领导人和法学家都在考虑这个新问题。例如,我国提倡环境保护的老资格领导人和见证人,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次演说中深有感触地指出,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是一场绿色革命,这种绿色革命“是一种从物质生产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④。上述认识表明,从生态伦理观进人生态法学观,从在道德上赋予动物、自然体、自然生态系统和河流以权利和主体资格到在法律上赋予动物、自然体、自然生态系统和河流以权利和主体资格,从在道德上考虑人与自然的平等问题到从政治上考虑人与自然的平等问题,正在成为中国上层和法学界思考的一个现实的理论问题。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所必经的过程;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能促进环境公平和正义实现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资源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资源法治的基石。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使环境资源法律转变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环境资源法律归其本源的过程,是环境资源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自觉遵守的必然体现,有利于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和环境资源法治社会的形成。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主要反映立法过程,其实现形式为环境资源法律,其价值定位为环境资源法治。法制侧重于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表达的是服从,主要受控于权力;法治侧重于内在的精神与实质,表达的是民主,主要受控予道德和信仰。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的前提,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的必然要求。没有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得到普遍遵守的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环境资源法治的理想就难以实现。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环境资源法治的基础,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的内涵。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只有将基本的环境资源法律权利和环境资源法律义务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环境道德的一部分,将环境资源法建立在环境伦理道德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环境资源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实施效益,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的风气并最终实现环境资源法治。包括黄河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有效性,有赖于黄河全流域环境道德风气的形成和环境道德水平的提高。加强环境资源法治,提倡河流伦理,共修环境道德,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黄河,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黄河,应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将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治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资源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的支持:黄河流域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有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这种思想基础。只有加强人们的河流伦理修养和环境道德观念,才能最终形成黄河法治秩序,实现人与黄河的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责任编辑吕学文fE—mail:dalishisohu@sohu.cornl注释:①参看《世界环境》杂志1995年第4期第16页。②见罗尔斯顿于1975年在《伦理学》杂志发表的《存在一种生态伦理吗?》。③见曲格平于2002年11月15日在《中国坏境报》上所发表的《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发展道路》。参考文献:[1][美]罗德里克?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梁治平校)[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2][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M].长春:吉林出版社.1997.ontheAdvocacyoftheRiverEthic4fromtheViewpointoftheReverenceofYellowRiverCaiShouqiu(CollegeofLaw,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Abstract:AstheoffspringofYellowRiver,weshouldrespectourmotherriverandkeepharmonywithit.Weshouldalsogofurthertoadvocatefiverethic.Tileadvocacyoftheenvironmentalmoralityandtheriverethic,whichhavedeepideologicalandmaterialbasis,isallimportantapproachtoachiev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fiverbasinandtherevivaloftileChinesenation.Keywords:YellowRiver;life;riverethic?113?万 方数据
文章来源:《黄河之声》 网址: http://www.hhzszz.cn/qikandaodu/2021/0203/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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