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河法是流域调整法
(一)现有立法对解决黄河问题的明确性不足
(二)以流域为调整范围是解决黄河问题的关键
第一,以流域为调整范围有助于提高治理效能。
第二,以流域为调整范围有助于流域管理模式的真正确立。
第三,以流域为调整范围有助于推动立法、执法、司法的衔接。
(三)黄河法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第一,黄河法立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
第二,黄河法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二、黄河法是全要素保护法
(一)生命共同体:黄河法全要素保护的价值基础
(二)整体系统性:黄河法的逻辑融贯
第一,黄河法是有别于单一要素保护的多要素系统保护法。
第二,黄河法是以黄河为核心的黄河流域全要素整体系统性保护。
三、黄河法是综合事务法
(一)核心事务:水土流失防治
(二)重点事务:生态环境修复
(三)基础事务:自然资源保护
(四)优化事务:高质量发展
四、黄河法是协同共治法
(一)政府主导是协同共治的基础
(二)公众参与是协同共治的生命力所在
第一,政府不能排他性地负责全部流域治理事宜。
第二,缺乏必要制约的政府权力极易造成流域治理目标悬置甚至异化。
(三)市场配置是协同共治的动力来源
第一,单纯的政府权力配置不能解决复杂的流域环境问题。
第二,市场配置为黄河法治提供动力。
五、黄河法是多元手段法
(一)黄河法以科学的空间规划为引领
第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顺应流域资源环境实际状况。
第三,考虑核心命题。
(二)黄河法以严密的用途管制为遵循
第一,实行符合流域实际的管制举措。
第二,实施更为严格的水资源配置、调度、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三,强调对用途管制的遵行。
(三)黄河法以多样化的制度配套为保障
第一,采用刚柔并行的规制手段。
第二,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严格法律责任。
文章摘要:制定黄河法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科学的立法定位是黄河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对于黄河法的制度选择影响深远。黄河法应当以全流域为调整范围,将黄河问题置于流域整体视野之下予以统筹考虑。黄河法应当遵循整体系统性的立法思维,以全要素为规制对象,实现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黄河法应当统筹流域内各生态环境事务,以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自然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事务为核心实施整体管理。黄河法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众参与为基础、以市场调配为动力,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黄河法应当坚持多元规制手段,以科学的空间规划、严密的用途管制以及多样化的制度措施,确保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李冰强 王楠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22.03.014
论文分类号:D922.6
文章来源:《黄河之声》 网址: http://www.hhzszz.cn/qikandaodu/2022/0523/1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