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河流域立法体系的现状审视
(一)黄河流域立法规范的体系构成
(二)黄河流域立法体系的审视
(三)黄河流域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黄河流域的整体性与《黄河法》的制定
(一)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要求流域法律空间化
(二)黄河流域承载利益多元性要求流域法律全局性
(三)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持续性要求流域法律系统化
三、黄河流域立法体系的重构
(一)以《黄河法》为中心:效力统摄与功能整合
(二)以“涉水四法”为重点:黄河流域专门事项的一般规范
(三)以配套法为支撑:规范细化的承载
四、结语
文章摘要:现行的黄河流域法律规范存在分散性、碎片化等不足,已不能承受黄河流域综合治理的“现实之重”,有待优化。应当建立以《黄河法》为基本法、其他专门事项法律规范为一般法、以配套立法为重要支撑的黄河流域立法体系。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侯志强 李文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790/j.ncwu.sk.2022.057
论文分类号:D922.6
文章来源:《黄河之声》 网址: http://www.hhzszz.cn/qikandaodu/2022/0706/1750.html